????提示:点击上方"家在永寿"↑ 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通知要求,落实执行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7号)现将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大病保险政策予以公布,望广大参保居民积极响应并相互转告。
一、调整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从年度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分成人、学生和少年儿童,均按照元/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但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大学生)个人缴纳元/年,差额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要有民政、残联证明)不缴费,个人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1)降低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元调整为元。(困难参保人员界定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以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名单为准)。
(2)提高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由40万提高到50万元。
(3)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从年1月1日起执行。
永寿县医保中心
年8月21日
原文来源于:中国永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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